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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盤點及辦理採購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單位同仁進行宣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3677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禁止公務機關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三、就所盤點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相關因應措施摘要如下:

(一) 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如須報廢時,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報廢原因,可專案報廢處理。

(二)於汰換前應有適當之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例如:停用(封存)、使用但不與公務網路介接,或擬訂其他適當配套管制措施並將使用情形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四、辦理採購案時,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一)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如採購案內涉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二)倘涉雲端服務者,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

(三)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以避免後續履約爭議,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四)於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說明事項,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

(五)可參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能量登錄機制資訊,揀擇適當之標的、廠商或於契約中載明須提出相關能量登錄證書等。

 

更多> 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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